吴某驾驶的牵引车在行途中碰撞前方黄某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黄某死亡。事故责任主次已定,但各方对赔偿比例各执己见。被害人黄某的家属干脆将车主和挂靠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2010年1月6日,受害人黄某驾驶两轮摩托在钦州进港大道与被告吴某驾驶的重型牵引车在进港大道火车站路口路段发生交通意外,由于黄某无证醉酒驾驶并超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吴某雨天驾车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州港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黄某去世后,其一家悲痛欲绝,妻子薛某诉称,由于丈夫意外死亡,留下了一岁的儿子,母亲也因为受打击太大,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同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受害人黄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钦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受害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导致本人意外死亡,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钦州港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是,吴某所有的中型牵引车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未能及时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便上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某在此次车祸中存在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赔偿给原告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万余元的60%即5万余元。
【评析】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本案例中,黄某酒醉无证驾车,存在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本该为自己“买单”,但由于吴某驾驶的牵引车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就上路,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本是对方负主要责任,但因为没有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吴某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对此次车祸付40%的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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