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16岁的黄某将摩托车借给年仅14岁的付某驾驶并乘坐该车,该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付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严重后果。
2009年5月25日下午4时许,16岁的黄某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年仅14岁的好朋友付某驾驶并乘坐该摩托车,该车沿大悟县城关镇城中南路向北行驶至大悟县城关镇政府路段,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车辆的过程中,行驶至道路左侧,遇被告张某驾驶摩托车相向行驶,二车相撞,导致原告黄成、被告付-磊受伤、二车受损。原告黄某在县人民医院、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37天,医疗费共计55876.43元。经诊断,原告黄某左额颞部凹陷、粉碎性骨折,前颅底骨折,左下肺挫伤。经鉴定,原告黄某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丧失劳动能力12%,后续康复治疗及二期手术费为25000元。原告黄某要求付某、张某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共计156053.56元。
大悟法院审理后对该案依法进行了一审判决,对原告黄某、被告付某、被告张某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事故发生时原告黄某为16周岁4个月,已年满16周岁,是某运输公司员工,已独立生活,按照法律规定,原告黄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事故发生时被告付某只有13周岁3个月,原告黄某应当知道被告付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原告黄某将自己所有的摩托车交给被告付某驾驶,对其摩托车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付某不具备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张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黄某在乘坐摩托车的过程中没有戴安全头盔,违反法律规定,原告黄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扩大具有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付某的赔偿责任。被告付某不具备驾驶资格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明显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黄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黄某、被告付某对原告黄某的损害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被告张某作为事故车的所有人,投保了交强险,履行了法定义务。被告张某所投保的**财保广水支公司依法应当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黄某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114519.43元,由被告**财保广水支公司赔偿12000元,被告付-磊的监护人赔偿30755.83元,剩余部分由原告黄某自负。
机动车给我们带来了方便,但属于高度危险工具,既要有证驾驶,又要严格管理,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车祸一条人命赔偿多少钱 相关赔偿金与双方过错比例承担、死者的年龄和收入、死者的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性质、发生车祸地点等有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
丧葬费的赔偿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
借用他人车辆是经常出现的事,而借用他人车辆时要注意一些问题,例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问题,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李某、钱某系同厂职工,平时关系较好。2006年10月26日凌晨1时下班后,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送钱某回家,该车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车祸腰骨折赔多少钱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要承担的责任
一、山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的赔偿项目,赔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造成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怎么算 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
出车祸人死了赔偿多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