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2日15时O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辅路28路公交车劲松东口站牌处,被告张菜驾驶北京牌小客车头北尾南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适有原告郑某骑痊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被告张某打开其驾驶的小客车左前车门时将原告郑某连人带自行车撞倒,造成原告郑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郑某被送往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救治。垂杨柳医院出具诊断报告“左股骨骨颈骨折,需一人护理三月”。原告郑某治疗出院
后,被告张某赔偿了原告郑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拒不赔偿原告郑某护理费。原告郑某只得将被告张某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三个月的护理费3000元。庭审中,原告郑某提交了垂杨柳医院出具的“左般骨骨颈骨折,需一人护理三月”诊断证明,以及其与如家家政服务中心签订的护理委托协议、护工费3000元发票。朝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郑某护理费3000元。
【关键证据】
护理证明及护理费票据
本案中,郑某所主张的护理费,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协议、支付护工费的收据。这些证据就构成了主张护理费的完整证据。因此,法院支持了郑某的护理费3000元请求。
【举证指导】
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主张护理费,原则上必须提供需要护理的证明以及支付护理费的票据。这就要求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者门诊治疗时,在确需护理情况下,及时提醒医师开具需要护理的证明,同时保存好支付护理费的相应票据。保存好护理证明以及护理费票据,在将来打官司时,受害人主张护理费才能有理有据,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第二,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签署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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