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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可抵扣债务吗

来源:律界星2022-08-037327人看过
导读:一、死亡赔偿金可抵债务吗 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的继承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

一、死亡赔偿金可抵债务吗

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的继承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不该执行;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将其定性为继承损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应视为死者的遗产,予以执行。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不明确。笔者拟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沿革、《继承法》的规定、当前在理论上的分歧、各地在执行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的考察,从死亡赔偿的前提、赔偿的时间、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从立法原意、民间风俗习惯、人身专属性等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一些分析探讨,以期收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最早涉及对死者进行赔偿的是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高级法院就“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向最高法院的请示,称“据我省嫩江县法院的请示,他们对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另一种意见是,只要不是被害人自己过失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我们同意后一意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这样有利于安抚死者家属。这样主张因无现行法律或有关政策指示作根据,是否妥当,请指示。”最高法院于同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同意了黑龙江高级法院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无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此种抚恤的性质,就不是抚养丧失的损失,也不是继承丧失的损失,而是为了安抚死者家属。

(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条中虽然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或类似的赔偿项目,但学者解释说,条文中“等费用”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至少为死亡赔偿金留下了可能的余地。

(三)1992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这是立法文件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费的概念。该办法第37条第(9)项还规定了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办法》将二者并列,说明此处的死亡补偿费侧重于对死者生前经受的痛苦的精神补偿和死者亲属的精神补偿。

(四)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3)项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00年9月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第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上述“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的提法不同,但基本结构相同,说明一个人死亡后,赔偿项目都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北京海淀法院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而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却理解为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性赔偿而不是精神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对遗产的概念、遗产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解释为:有价证券、以财产为履行标的的债权。“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一种损失;其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其权利所有人应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因而它不属于遗产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予的赔偿,是因死者的死亡而对死者的补偿,是死者遗产。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人继承了死者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就应在继承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死者债务的义务。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死者的遗产处理。理由如下:“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抚慰金,而是物质损害赔偿,理论上可以被继承。司法解释采用的“继承丧失说”,即假设受害人尚在世而在未来将获得的收入由于侵害人的行为使这种未来能够收益的财产丧失,赔偿范围是因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未来可得利益。因而,首先,应当明确“死亡赔偿金”实际是对死者的补偿,只是因为死者已死亡,由他的权利人来行使请求权。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可得利益的补偿,这些补偿是参照死者正常生存状态下可以获取的财产计算而来,因而可以等同于死者的遗产,可以归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畴。最后,请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的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即继承法中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发生纠纷时,法院也是按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条款来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也已突破继承法对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中指出,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未指定收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收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从上述可见,遗产并非全是公民死亡时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那种认为遗产必须是公民生前财产的观点,并不可取。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生命无价,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用金钱进行计算,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将对死者家属的心灵起到弥补作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依然保留了对“被扶养人行生活费”的赔付,不会因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处理,而影响被扶养人的生活。综上,“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本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赔偿。虽然“死亡赔偿金”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属于遗产,但鉴于上述,根据公平合理及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在受害人没有其他遗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将“死亡赔偿金”按照遗产处理原则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否则将对债权人不公平。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最高法院意见也不统一,各地做法不同,说明该问题值得探讨。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律界星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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