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人认为,在该争议中父母和妻子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法院分割,因父母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法院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妻子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
相关案例:
张先生问:我妻子王某因交通事故去世,肇事方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0万元,丧葬费近2万元,死者母亲抚养费14000元。对于丧葬费及抚养费的分割,我与岳母没有争议,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双方发生了争议。我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分出一半属我所有,另一半作为王某遗产由我与岳母作为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规定分配。岳母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当是属于王某的遗产,由王某的法定继承人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请问,该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
答: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王某死亡之后,不是王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同时,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显然,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配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确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属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因此,我们认为,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当根据与死者的生活紧密程度和经济依赖程度适度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因此作为丈夫的张某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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