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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怎么处理

来源:律界星2022-08-085078人看过
导读:一、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

一、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29日8时左右,郭某在韶山路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2011年2月19日原告首次因左髋部不适就诊,2011年3月5日MRI显示为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双方在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纠纷,而郭某又无力支付医药费,遂第一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法院支持郭某的全部诉请。现郭某第二次起诉要求谢某支付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和鉴定费。

(律师分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此案中,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左胫腓骨下段骨折。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与此相关的费用。)

郭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左股骨颈骨折是否系交通事故外伤所致无法明确。

(律师分析:此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认定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郭某在2011年10月29日发生车祸,2012年2月19日才感觉左髋部不适,并于2012年3月5日被诊断出有左股骨颈骨折。车祸与郭某感觉不适的时间相隔近4个月,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难以让人信服;经过鉴定,亦无法确定郭某左股骨颈骨折与2011年10月的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且郭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左股骨颈骨折与车祸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只需赔偿郭某左胫腓骨下段骨折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审理后,法院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但是对于左股骨颈骨折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该部分的鉴定费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要注意什么

1、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及急救120,以便交警部门查清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的认定,当事人或委托当时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一起的人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这样有利于分清双方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生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及时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保管好医药费等单据、病历、诊断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这一规定明确阐明医疗费的赔偿,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住院单据,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受伤住院,注意保管好医药费住院费单据、病历、诊断证明,及一日用药明细条等单据。

3、及时做伤残鉴定及财务损失评估。

出院后,当事人身体伤害程度较大及财物受到损失的,要及时到伤残鉴定部门及财物损失评估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和财物损失,便于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到法院起诉,要求侵害人支付伤残补助费及财物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交通事故赔偿后发现新损害如何处理”问题进行的解答,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后,发现新的损害时,能不能要求赔偿,主要看新的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有没有必然的联系。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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