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赔偿标准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工伤医疗待遇:
⑴医疗费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3.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您也大概了解了,不同的交通事故有不同的交通事故补偿和工伤补偿方法,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级别的补助金,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在补偿方面,这二者是可以同时申请的,但是申请工伤补偿,就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您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律界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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