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警队在某年10月1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某年9月5日,罗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公路某施工段处,为躲避路面堆放物,驶出桥面,翻于桥下,造成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罗某因措施处置不当导致翻车,应当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针对此次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当事人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交警队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在其上签字。
但后来罗某反悔不想履行调解书,他认为:因当时处于亲人死亡的悲痛中,也因为相信交警队会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故没有认真考虑就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但后来认为,交警队将19项损害赔偿中的尸检费1000元、自己的车辆损失修理费12813元、车辆停放费360元、车辆施救费2080元、桥栏杆修理费720元、青苗补偿费850元等费用都确定由自己承担,是不公平的。
专家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这种调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会作成一个调解书。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调解书仅仅是一种民事性质的协议,只在当事人之间有效,而且并不具备最终的裁判效力。所以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仅仅是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之间生效,罗某可以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不履行,但对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
在本案中,罗某认为自己是在极度悲痛的情况之下才签订调解书的,因此想否定这个调解书的效力,那么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虽然签订了调解书,但是如果反悔或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这个调解书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罗某反悔,则可以不履行这个调解书。但是,如果罗某已经履行了调解书,那么就不可能再提出异议了。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中规定的调解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从规定的调解书不同,《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书一旦签了字,就生效,当事人不能再提起诉讼,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它是一种司法裁判文书,而本条规定的调解书就没这么强的法律效力了。
法条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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