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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律界星2022-08-31318人看过
导读:处理交通事故依据的法律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有了较为统一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五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全文十个法条,下面就法条的理解与适用予以阐释。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为囊括性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法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交通事故及侵权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情非得已,不要轻易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如出借车辆,应保证车辆无瑕疵,对方没有饮酒,无吸毒史,对方有驾驶资格。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机动车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等记。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挂靠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不能收费了事,监督挂靠车辆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车主要尽可能保管好车辆,不用车时锁好车门。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顺序。商业险的购买也异常重要,切不可因小失大。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要轻易对车辆进行拼装改造,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及时处理,不可再开车上路,非法转让。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车辆是否有责任,最终都由盗抢人承担责任。交强险垫付费用后,可向盗抢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提醒车辆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逃逸,因为现在车辆一般都购买有交强险及足额商业险,完全能够覆盖赔偿费用。逃逸行为,很有可能涉及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值得鼓励,减轻责任理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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