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内容(司法解释24条补充规定)_律界星

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内容(司法解释24条补充规定)

来源:律界星2022-09-0321187人看过
导读:关于一直以来在呼吁修改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今天,2017年2月28日做了补充规定。 明确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另外与第三人串通...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备受关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迎来修正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认定更趋准确背景

据了解,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针对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一些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问题,通过该解释第二十四条,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量标准。但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越来越复杂,现实中出现了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的情形,甚至出现了适用二十四条判令未举债一方配偶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等极端案例。为及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审理好相关案件。 据了解,补充规定和通知出台后,有效抑制了极端案例的出现,司法裁量的尺度更加公平合理,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人民群众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解释》共四条,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内容:

1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

4适用范围。具体

强调“共债共签”原则

《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规定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为家庭日常生活举债为共同债务

《解释》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明确,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具名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超出日常生活债务需债权人举证

《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日常生活”即日常家事这一概念,但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应理解为既应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应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因此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财产分别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但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适用范围

《解释》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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