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解释(婚姻法生活费的解释)_律界星

关于婚姻法解释(婚姻法生活费的解释)

来源:律界星2022-10-0870334人看过
导读:1951年2月9日东法民字第0616号呈悉,你院在处理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费问题所发生的四点疑义,经研究后,我们意见如下: (一) 夫妻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困难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释及散见的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答复等统一归编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当然并非简单地汇编,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说是一个立法过程。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更好实施,在实务过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一》),与《民法典》一起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纵观该司法解释,可以说是亮点多多,但也不乏遗憾之处,笔者就部分重点条文进行解读,以供大家参考。

一、彩礼返还情形应当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释一》对彩礼返还的规定未作改变,第五条仍是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种情形下应当返还彩礼,“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情况,彩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应不应该退,退多少?以往对于上述纠纷,因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之规定,法院一般是酌情处理。正因为缺乏法律规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决结果五花八门,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释一》未对该实务热点进行进一步的“解释”,稍显遗憾,但相信会通过以后的立法解决。

二、确认无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审终审

《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或双方对于婚姻效力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规定被删除。

三、父母为子女全款购房,区分婚前婚后

《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对应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问题:如果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呢?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确认份额“对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精神,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对房屋的产权归属没有特别约定,所购房屋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行为完成前可撤销

《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明确夫妻之间赠与不动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因为不动产的赠与以变更登记后才视为赠与行为的完成,也就是说,在赠与行为完成之前,赠与行为可撤销。

五、明确抚养费范畴

《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条“(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探望权可以单独起诉

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实践中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涉军共同财产分割“公式化”

实务中,离婚诉讼中,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共同财产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释一》施行之前,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种。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之规定,明确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计算即可,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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