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问,离婚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您好。想问,在法院采取查封房屋等执行措施前,当事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房产买卖事宜,能否据此认定 “当事人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情形的,可以认定买受人的主张成立。
因此,当事人之间就执行标的房产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中虽涉及买卖房产等事宜,但其合同目的并非房产的买卖,故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您好。我四个月前买了一台电视机,现在发生黑屏问题,为此我要求经营者派员上门免费维修。但,维修人员上门后却说电视机黑屏是因为进水原因造成,不属于保修范围,并拒绝维修,除非我同意另行支付维修费用。想问,电视机是否“进水”应该由谁来举证?
解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应由经营者承担有关商品系“进水”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举证责任。
您好。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如果要进我们单位检查,是否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如果不出示的话,我们单位是否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解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您好。我亲戚的一个朋友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之前以其个人名义向我借钱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实际上钱是支付到他的公司并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想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在起诉他个人的同时,也将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以要求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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