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做亲子鉴定程序(离婚做亲子鉴定的条件)_律界星

离婚后做亲子鉴定程序(离婚做亲子鉴定的条件)

来源:律界星2022-12-0629407人看过
导读:摘要: 离婚不一定要做亲子鉴定。 离婚后父母双方是否做亲子鉴定,由父母双方自行决定,法律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如果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人们家庭观念、社会伦理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亲子鉴定逐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话题。因为亲子鉴定科学性强、确率高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司法程序,为司法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怀疑子女非自己亲生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时候往往会涉及亲子鉴定的问题。下面就离婚诉讼中亲子鉴定的问题简单说说:

t一、亲子鉴定不能随意启动

t亲子鉴定不是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方法,司法鉴定部门规定,亲子鉴定必须三方当事人到场才能顺利进行。在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如果一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本着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即便夫妻双方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如果亲子鉴定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当进行。如果子女年龄在8周岁以上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对于子女坚决不同意鉴定的,则不能鉴定。

二、无法启动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t一方虽然提出鉴定申请,但另一方不同意或子女本人不同意,导致亲子鉴定无法启动,法院一般会根据举证情况进行推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t在否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申请鉴定一方首先须提供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据。例如,能够否认亲子关系的血型证据、另一方的自认或诉讼前的陈述、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女方可能的受孕时间内男方不可能与其同房(如两地分居、出差)等。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必要的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申请人。此时,被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婚生子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t在确认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中,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起诉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另一方不同意时,申请方须提供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双方有同居事实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另一方曾承认其是该子女的生父(母)或承诺抚养该子女的书证等。如果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婚生子女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就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

t 三、提出亲子鉴定的时机

t当事人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法院不会受理,它是附随在诉讼离婚或索要抚养费的一种申请。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