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父母离婚后,往往会因孩子随谁姓的分歧而对簿公堂。记者近日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因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目前法律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容易造成法官判决不一。对未成年人姓名权的立法迫在眉睫。
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01年7月经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确定两人的儿子王-晓(化名)随张女士生活。一年后,张女士到户籍管理部门将王-晓改名为张晓。王先生得知张女士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名后很恼火,遂与张女士交涉,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名,但遭到拒绝。王先生为此提起诉讼。
王先生认为,孩子的名字是其与张女士在离婚前经过协商共同确定的,而张女士更改孩子姓名是单方面的行为,侵犯了王先生对孩子享有的监护权。张女士则抗辩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孩子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将孩子姓氏改为母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更改姓名也是为了孩子的生活方便,并未侵犯王先生的监护权。法院最终判令张女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其子恢复原姓名。
据了解,近年来,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从而引发对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的案件日益增多,有的人甚至以此为由拒付子女抚育费。
据一名法官介绍,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尚无明确系统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法官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姓名的变更,应考虑更改子女姓名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他们对自己姓名所作出的选择和决定,应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此外,对于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姓名改变也是不当的,如对方提出异议,应恢复子女原姓名。
该法官认为,目前,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简单,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姓名权,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加上由于法官的认识和理解不同,会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出现执法不一的现象。这些均影响审判实践。该法官认为,应该尽快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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