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离婚协议以后可以要求变更吗
市民张先生与宋女士2006年结婚,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婚后第二年二人还在中山区解放路购买了一套面积180平方米的住房,房证名是张先生的。几年前,张先生辞去公职下海经商,但生意非常不顺,投到股市中的钱也连连亏损。宋女士总是抱怨张先生不该一时冲动丢掉本来稳定的工作,张先生刚开始并没有与妻子太过计较,但时间一长,张先生终于难以忍受,最终两人闹到要离婚的程度。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张先生感觉自己对不起妻子,于是答应将夫妻房子和家庭的其他财产全部都给宋女士,孩子也随宋女士生活,张先生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0元,直到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为止。从这个协议上看,相当于张先生净身出户。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签了字,并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证拿到没过几天,张先生就后悔了,他感觉自己净身出户有些太吃亏,夫妻两人的感情又没有修复的可能,于是找到宋女士要求重新签订一份离婚协议,要求宋女士给付房子价值的一半,否则不配合宋女士房子过户。宋女士当然表示反对,随即拿着这份离婚协议将张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判决房子归自己所有,法院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归宋女士所有,张先生协助过户。
广东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时,只要不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应当依法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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