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失窃财产
魏某与李某于1998年4月份相识恋爱,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在此期间双方关系较好。自2001年下半年起因双方父母为结婚礼仪形式是招婿还是娶媳产生分歧,致原被告相互间关系疏远,互不往来。魏某曾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于2002年12月4日判决不准离婚,因双方间关系未能得到改善,魏某于2003年7月再次向法院起诉。审理中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了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近万余元,该车在原告魏某使用期间,原告魏某于2002年4月20日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豪爵125型摩托车已失窃,至今公安机关未能侦破,亦无其他证据证实摩托车确已失窃。
争议焦点:豪爵125型摩托车是否需要分割
法院审理中,被告李某主张要求原告魏某赔偿已失窃的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损失的一半。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摩托车失窃,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损失责任不在原告,被告可待公安机关破案,标的物摩托车出现后另行主张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主张失窃,虽然其已报案,但在公安机关破案前,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车辆确已被窃。原告单方控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时,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豪爵125型摩托车的灭失,原告魏某负有重大过失,侵犯了李某的夫妻财产权利,故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原告魏某应对被告李某予以补偿。
律师说法: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也负有共同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安全不受非法侵犯的义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魏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双方均有共同的妥善保管义务和平等的处理权。在魏某与李某婚姻关系疏远期间,夫妻互不往来。魏某单方控制使用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车,自然其即负有妥善保管该摩托车的义务,现由于魏某的重大过失行为,致使价值近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灭失,其行为已侵害了被告李某的合法财产权。
同时,李某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无法行使管理摩托车的义务,对该摩托车的灭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原告魏某应给予被告李某相当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豪爵125型摩托车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无过失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财产持有人尽心尽职保管财产,防止有不良企图的一方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公安机关破案后,财产有证据证实确已被第三人损害,造成损失,原被告均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的解答。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之间财产分割一般来说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相关的分割情况,对此还应当区分相应的共同财产的情况。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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