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到哪个法院起诉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如果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方基本情况:
1、对方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具体住址;
2、对方的弱点是什么,对此事件,有无具体的担心;
3、对方在生活中是否有什么劣习,如吸毒等。
(二)感情破裂清单:
1、认识时间及方式;
2、结婚时间;
3、结婚地点;
4、婚后感情情况如何,有无具体事件,如第三者等;
5、离婚的原因;
6、双方就离婚事项有无沟通,对方是否同意离婚,是否曾经达成某种协议,最好提供详细经过(对本案很重要);
(三)财产情况清单:
1、房屋地址,购买时间及金额,有无产权证,如为按揭,首付多少,尚欠多少;房屋现价值多少;
2、车辆情况,具体事项如上;
3、公司股份(合伙份额)财产
(1)、公司名称及注册资本;
(2)、股东姓名、人数及比例;
(3)、企业注册地点及注册时间。
4、有无股票、债券;
5、有无其他财产,如存款等;
6、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具体多少;
(四)子女情况
1、子女姓名、年龄、性别等;
2、子女对跟谁有无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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