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诉状
原告:张X,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
联系电话:XXXX00325X
被告:凡X,女,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
联系电话:XXXX89353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5月12日在北京市XX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4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佳X。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价值观不同,在处理家庭及事业等各方面问题上皆存在分歧,直至发生争吵,家庭矛盾逐渐尖锐。因双方矛盾加大且无法再继续沟通相处,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方经慎重考虑,曾于2012年11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求,现原判决已经生效6个月,双方在此期间仍无法和解及沟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依法再次起诉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双方的婚生女张-佳X已满十岁,可以在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由法院判决归原告抚养,另一方依法支付抚养费用。
双方在婚后由原告方父亲出资购买的在原告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路80号13号楼106号住房一套,虽是原告父亲对原告单方的赠与,但考虑到夫妻情分及对孩子的照顾,原告愿意将该房屋作为夫妻财产在离婚时分割部分产权折价款给女方。此外,原、被告双方名下各有一辆小轿车,分别是车牌号为京NXXX48的奥迪A6轿车及车牌号为京KXXX12的雪弗兰乐风轿车,离婚后由双方各自所有。以上事实望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判决。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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