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律界星

离婚时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律界星2022-04-135302人看过
导读:【案情回放】 江某(女)在2008年9月与田某结识,在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可数个月过去,田某发现孩子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江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

【案情回放】

江某(女)在2008年9月与田某结识,在2009年4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下一女。可数个月过去,田某发现孩子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江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田某越想越可疑,于是于2011年6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女儿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田某随后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江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观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江某与田某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怀孕并产下女儿,但女儿与田某没有亲自血缘关系,可认定江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的第二种情形,田某可请求损害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因此,田某有权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提供造成田某精神损害的证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某向田某隐瞒了女儿并非其亲生的事实,田某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费,给田某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属侵权行为,与此同时,这种欺骗行为也给田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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