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和丈夫结婚11年,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向法院申请离婚。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们曾经购买过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请问应该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呢?另外4年前,我丈夫还以个人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我并不是这家公司的的股东,他愿意转让部分股份,请问我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吗?
答:根据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所以,你们可以协商或按市价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所以,如果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您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问:她和丈夫打算离婚,其丈夫婚后因其所在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获得了公司的部分股权,该股权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
答:律师指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质,还具有身份性质,股权分割不仅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女士和丈夫离婚,对于股权分割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一、约定股权仍然由其丈夫持有,协商好股权价格,其丈夫对王女士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双方就出资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将部分出资额转让给王女士,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王女士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转让所得的出资款归王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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