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怎么分-律界星

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怎么分

来源:律界星2022-04-137800人看过
导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后,根据如下法条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

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离婚时,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后,根据如下法条分割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分割。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是可以达到离婚财产协议的,如果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界星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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