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律界星

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来源:律界星2022-04-138383人看过
导读: ; 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

短信可不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可以作为离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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