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返还彩礼是不是一定要履行
在他人达成的分手协议上签字提供履行担保,因协议未能履行被权利人告上了法庭。2004年7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同居引起的财产纠纷一案,担保人胡某被依法判决承担保证责任。
1999年春,原告祁某与被告崔某经过几年的恋爱后,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此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常常发生纠纷。2004年2月19日,经过当地乡镇法律服务的见证,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崔某返还祁某的彩礼等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结婚”时的财产现存放于哪一方即归哪一方所有,崔某返还祁某彩礼等合计14000元,分别于2004年3月30日及4月30日各给付5000元,于2004年5月31日给付4000元。被告胡某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崔某所给付的款项由其提供担保,承担崔某不能履行的一切法律责任。此后,崔某未能履行义务。胡某在2004年3月11日给付祁某5000元,余款9000元未能按约履行,引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祁某与被告崔某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及彩礼返还等问题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被告胡某为崔某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该担保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由于双方约定崔某不能履行义务时由胡某承担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责任。法院遂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崔某向原告祁某给付9000元,被告胡某在对被告崔某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二、哪些情形需要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给付后,男女双方仅是形成同居关系,为此,给付彩礼的父母或亲属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能否支持?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哪些情形不予返还彩礼
主要包括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等。具体有:
(一)法律规定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三)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担保返还彩礼是不是一定要履行”问题进行的解答,担保人对彩礼退还提供担保的,如果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有效的,担保人就需要承担履行担保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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