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笔录
(2007)东法民一初字第13319号
时间:2007年10月22日9时0分
地点:常平法庭
审判人员:邱*亿
书记员:彭*吟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邢*敏,女,1965年1月6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37委5组,现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身份证号码:230403196501060425。
被告刘*富,男,1964年12月31日生,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37委5组,现住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身份证号码:230403196412310410。
审:你们何时结婚?
原:1982年1月10日结婚,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事实婚姻。
被:是。
审:你们现在在哪里居住?
原: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村。
被: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木抡村委会北环路63号。
审:你们婚后感情如何?
原:感情一般。
被:是。审:为何离婚?
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
被:是。
审: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无可能,双方感情已破裂。
被告:是。
审:双方是否自愿离婚?
原告:是的。
被告:是的。
审:有没有婚生子女?谁抚养?
原告:有,1985年9月3日生一儿子,现已成年,已独立生活,不用我们抚养了。
被告:是。
审: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告:没有。
被告:是。
被告:是的。
审:诉讼费50元谁付?
原:我付。
被:是。
审: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无。
被告:无。
审:阅笔录,无误签名确认。
诉讼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调解结果
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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