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诉的,不受此限。
(4)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对男方提出诉讼离婚的限制性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提出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如果原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未发现女方怀孕,女方自己发现并提出上诉,应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所谓分娩,特指胎儿脱离母亲作为独立存在的个体这段期间和过程。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不论胎儿出生后是活体还是死体,均应受一年的限制。
(3)女方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民法典》并未对终止妊娠的原因加以限制,因此,只要女方有终止妊娠的事实,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适用其半年不得离婚的规定。
对男方提出起诉离婚的限制也有例外:首先,女方在上述情况下提出离婚的;其次,虽然在限制起诉期限内,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根据审判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包括男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女方是因为与他人发生关系而怀孕的、女方有卖淫、通奸或与他人姘居严重伤害男方感情的,在法定限制期限内,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者合法权益受女方严重侵害等情形。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崇仁县巴山镇的王某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同年1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夫妻俩的感情便出现了裂痕。2007年3月,王某以与周某性格不合、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在对此案的审理时,周某提供了经医院检查已怀孕三个月的病历一份,认为在怀孕期间原告无权要求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对周某的怀孕事实没有异议。
【审判结果】
崇仁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正处于怀孕期间,王某有义务保护胎儿和女方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某在此期间不得提出离婚,遂裁定驳回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民法典》这样规定,是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半年内的妇女的特殊保护,旨在充分保护孕、产妇和中止妊娠术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胎、婴儿的发育成长。本案中王某在妻子已有身孕的情况下提出离婚,显然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因此,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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