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债务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1、约定共同承担
对协议离婚时约定债务均由双方共同负担,或对共同债务的负担未作明确约定,则该债务应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负担。审理中应列二人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执行中既可对二被告执行,也可对其中一个被告执行。该被告偿还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另一被告承担相应的债务份额。
2、协议分担
如协议离婚及法院调解离婚中对债务的承担作了分担,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负责其中的一笔或几笔债务的,则该债务应由约定偿还人予以归还,但原配偶→方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也可列约定偿还人为被告,其原配偶为第三人,判令约定偿还人偿还债务,由其原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上述方法处理仅限于下列二种情况:
一是离婚形式必须是协议离婚或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判决离婚除外;
二是对某一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作了明确约定。这是因为:
(1)共同债务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经债权人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将共同债务改变为个人债务。虽然原夫妻二人离婚时经协商对债务承担作了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志,但不能因此改变该债务的性质;
(2)应体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充分保护。目前有些离婚案件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离婚时,将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而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债务由另一方承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无法按时、全部收回。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经自行协商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内部约定,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
【案例】夫妻关系解除后,债务仍要承担?
2000年,高某(男)和李某(女)因工作的机会而认识,两人坠入了爱河,不久登记结婚。两人婚后,高某请了家装公司的刘某帮自己装潢房屋,装潢后一直欠刘某装潢款5万元没还,高某给刘某写了一张欠条。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某就是赖着不还。而高某和李某在结婚后因为性格差异,双方矛盾较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和债务作了分割。2004年春节过后,刘某为了工程款的事情找到了李某,李某说自己已与高某离婚,要钱直接去找高某本人。刘某找到高某,而此时高某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自己已无义务还此债务。但该欠条系由高某出具的。刘某无奈,于2004年5月将高某与李某原夫妻二人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分担债务的这种债务承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该债务应由高某与李某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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