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举证过程中被告突然情绪激动
西乡县法院堰口法庭工作人员介绍,4月12日下午,西乡县法院堰口法庭公开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庭审刚开始不久,原被告双方进行举证过程中,坐在被告席上的孙某突然情绪非常激动,一把甩开自己的坐椅,径直朝法庭门外走去,审判人员立即上前阻拦,可仍然没有拦住情绪激动的孙某。
不到半分钟的时间,被告孙某又冲进法庭,朝着原告席冲过去,虽经工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尽力阻挡,孙某还是抓起原告代理律师的一份证据材料,一把撕开。由于事情发生突然,原被告双方有多名亲属到场,很多旁听人员也被这突然发生的一幕惊呆了。
视频监控记录下事发整个经过
华商报记者通过堰口法庭的视频监控看到,当日发生的一切确如法庭工作人员描述的一样。事后,法庭工作人员将孙某隔离在立案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孙某的亲戚也对孙某进行了批评。
据堰口法庭庭长范湖胜介绍,这是一起离婚案,原被告双方都有多名亲属到场听审,原告方聘请了代理律师,被告孙某并未聘请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进行到举证环节时,被告方对原告代理律师提出的部分证据材料非常不满,于是就突然情绪失控,“那么多人拦着他,都没有拦住。他实在是太激动了。”
被告人向法官和代理律师当场致歉
范湖胜介绍说,每一次开庭之前,法庭工作人员首先会宣读法庭纪律,并且会明确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由于这是一起离婚案件,双方一开始的时候,可能都在考虑自己的想法,未能认真听取法庭宣布法庭纪律,所以才会做出这样违法的事情。”范湖胜表示,鉴于被告孙某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审判工作,严重损害法律尊严,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了罚款1000元及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当庭宣布后,被告人孙某表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随后当庭写下了保证书,保证在今后的开庭审理中,一定会遵守法庭纪律,不会再次发生类似事情,并且向法官和原告代理律师当场致歉。
【法律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来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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