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子女探视权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对子女探视权进行了相关规定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对探望权的进一步理解
1、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基本特征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
(2)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对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抚养、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探望的方式
(1)看望式探望
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式探望
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4、探望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1)必须以出现法定中止事由为条件
(2)提出中止探望请求的主体,既可以是未成年子女,又可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可以是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3)有权作出中止探望的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4)探望权的中止,仅是暂时停止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是一种限制而非剥夺、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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