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高抚养费诉讼状是怎样的?
原告:张xx,男,19x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0010x860719251x,住x。
法定代理人:谢x,女,196x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xx,联系电话:15922923266
被告:张xx,男,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每月1001元标准支付原告抚育费。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婚生儿子,1993年3月25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50元。但被告从未支付任何抚育费用。原告患有智力精神疾病,现为二级残疾,虽已成年,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因此被告有义务承担抚育费。同时,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治疗需要,每月50元的抚育费远远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育费非常困难。被告拒不承担、更不增加抚育费用。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同时《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按2011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042元(3337元/月)的标准,每月向原告支付3337元的30%,即1001元。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写法指导
1,明确原抚养费已经不足以支持孩子的生活了,现在要求增加的合理性,
2,最好能列一个现在孩子的花费清单或明细。让法官能清楚了解孩子的实际花费情况。
法律规定:抚养费方面,若确定是因小孩生活需要,可以要求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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