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前彩礼是否支持退还_律界星

离婚时婚前彩礼是否支持退还

来源:律界星2022-01-041308人看过
导读:[案情]吴某与杨某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订婚,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杨某付了一万元给吴某作为彩礼,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月11日,吴某向

[案情]吴某与杨某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订婚,2007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时杨某付了一万元给吴某作为彩礼,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较差且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月11日,吴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杨某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吴某应退还礼金。

[分歧]针对本案有良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被告杨某提出的退还礼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理由是:被告无足够的证据证明给付礼金的行为已造成其离婚后生活困难。第二种意见认为:礼金应该予以退还。理由是:被告的上述婚前给付必然会给被告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

[管析]笔者支持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不可否认,任何一个普通家庭拿出一万元现金后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由上述解释可知,只有当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时才可以主张退还。本案中的被告杨某虽然给付了一万元的彩礼,但并没有证明其因此而生活困难,所以对其提出的要求原告退还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万*娟

律界星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界星婚姻家庭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相关律师推荐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