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事人和王某前年建立了恋爱关系,不久之后开始了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去年当事人生下一个女孩,女儿出生后,他们常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吵架,关系逐渐恶化,半年前他们分居了。孩子由当事人抚养,王某一直不闻不问,当事人向他按照抚养费标准索要抚养费用未果。如果当事人诉至法院的话,法院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吗?
律界星律师回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该条所说的“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俗称“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其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享有以下权利:
(l)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的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
(3)非婚生子女有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因他们的女儿年幼,当事人可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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