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怎样分割
北方女孩莹莹(化名)毕业于美术学校,曾经当过美术老师,南方男孩林*(化名)则是网络高手。2000年,两人相识。2001年,在莹莹的提议之下,林*开始通过朋友搭建网站,从事对外油画贸易。林*负责管理网站,莹莹负责拓展业务,并安排画师作画。随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林*十分信任莹莹,就把财务工作全部交给她负责,业务往来款的存折也由莹莹保管。
昔日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各执一辞
2003年,两人打算购买办公及结婚用房。2004年,林*和莹莹准备结婚,后因家庭缘故,两人分手。在林*去查询网站的业务往来账户时,发现存折里只剩下了7元钱。林*将昔日的恋人莹莹告上法庭。林*认为,同居期间,两人共有财产有121万余元,其中包括111多万存款及价值10万元的油画。林*要求分得共有财产中的80万元。莹莹辩称,两人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林*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她认为,就算要分,林*提出的财产数额也和事实不符。她作为经营上的合伙人,在这三年期间付出了辛勤劳动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权分得相应财产。最后,她提出,要是按同居财产的分割来处理,也应该按照2004年两人分手时剩下的财产来分。
法院: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为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同居关系中,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认定是谁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必须提出充分证据。然本案争议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创造、共同经营所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规定认定两人在同居期间共同经营所得为双方共有财产。在2003年12月16日,莹莹以个人的名义购买了**大厦的两处房产。以这个日期为界限,法院认定,自莹莹购买房产之日起到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的2004年2月23日止,莹莹从自己的存款中取出的74万多元和自己保管的存折中取出的4万多元共计79万多元,为双方经营积累的共有财产。双方在贸易业务中各自发挥了优势,很难确定双方在经营中的地位、贡献大小等,按照双方各50%的比例,在这个基础上予以分割。最终,法院判令莹莹支付林*39万多元,双方按相应比例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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