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陈先生和李小姐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共居,两人以陈先生的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于2003年6月共同出资在深圳某花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100万元,首付30万人民币,银行按揭贷款70万人民币,并在2005年1月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是陈先生的名字。2005年12月,陈先生与李小姐因感情破裂而分手,当时该房产的市值已经达到了160万人民币。李小姐认为:除了她直接交的部分按揭贷款合计12万元人民币外,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她应当分得一半,即30万元。陈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定该房产为陈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有证据证明的李小姐交的部分首付和按揭贷款合计12万元人民币外,陈先生应当偿还给李小姐。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属于陈先生个人财产,李小姐无权要求分配。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产等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为准,即房产证上所署的名字是谁,谁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由于该房屋登记权利人为陈先生,李小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她是共同购买人,因此,该房产为陈先生的个人财产。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为其中的一人,房产一般归登记人,另一方通常只能够主张返还已付的房款,即关键问题在于是否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出资情况。本案中,李小姐举出银行存折、录音证明等证据证明了她自己实际出资1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因此法院支持了李小姐的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返还给李小姐12万元。对于房屋增值部分该如何分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法定孳息。所谓孳息是指从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关系取得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在本案中,该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属于法定孳息,仍由房屋所有人陈先生所有。因此,增值部分60万元应当属于陈先生个人所有。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根据公平原则,李小姐可以适当分得部分房屋增值收益,因此判决也值得商榷。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已经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现代都市人中间。虽然共同买房体现了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是有许多事情是无法预测的,万一两个人分手就面临着财产分割的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以下可供参考:
1、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首期款或按揭款;
2、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写或者增加为双方的名字;
3、签一份财产清单协议;
4、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
一、非法同居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
一、最高法院关于出来非法同居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同居关系的双方应作如下处理:
同居关系双方未办理合法登记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不能作为合法婚姻关系对待,也不存在“离婚”一说,也不适用关于离婚
一、民法典非法同居关系能否撤诉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同居纠纷处理方式是怎样的 对一般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纠纷可以受理。而且,司法解释将这种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
女方未婚生子男方需负法律责任吗 没有特别的责任,如果女方选择流产,男方需要支付一半的流产费用,如果将小孩生下来,男方需
一、民法典中事实婚姻具体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
一、什么是同居协议? 同居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时就同居期间的财产、生活、子女等签订的协议。这里讲的同居是未婚男女之间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