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7岁的女儿小丽将母亲王某告上法庭,称母亲不对其尽抚养义务。王某则以她放弃了对丈夫遗产的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小丽胜诉。
家住某市的女子王某今年32岁,丈夫因病于2004年去世。去年年初王某改嫁,将7岁的女儿小丽留给孩子的姑姑抚养。王某当时表示,放弃对丈夫遗产的全部继承权,同时也不再承担对小丽的抚养义务,为此她与小丽姑姑签订了一份抚养协议。
由于小丽姑父极力反对,姑姑不得不于去年9月再次找到王某,要求其继续抚养孩子。王某则以协议已签订为由表示拒绝。今年4月,姑姑以小丽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小丽对王某提起诉讼。
律界星律师解答:
小丽之父去世后,王某作为小丽的法定监护人,应对其承担法定抚养义务。小丽姑姑与王某签署的抚养协议中,对于王某在未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将法定的监护权转移给小丽姑姑的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条款,遂判决王某应承担对女儿小丽的抚养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
但若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则可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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