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的父母有三个儿子,他是老小,父母在同一个地块,分别承租了一套公房,这两套公房距离很近。在常先生小时候,原本只有父亲承租的一套公房,由于子女大了,家里住不下,又分配了一套公房,承租人为常先生的母亲。
十多年前,常先生的父母相继过世,父亲承租的那套公房,由于大哥和二哥的户口在里面,后来承租人就变更为了大哥。而母亲承租的那套公房,由于里面没有户口,承租人就一直没有变更过,而且这套公房在因无人管理变得破旧不堪,就一直空关着。去年底这两套公房都被列入征收范围,承租人变更为大哥的那套公房,就由大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对这套公房征收补偿的分割,常先生没有意见。但对承租人是母亲的那套公房的征收,常先生就有了看法。这套公房在常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二哥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所有的征收补偿利益都被二哥拿走了。当常先生和二哥说起补偿款的事,二哥说这套公房是由他们一家实际居住生活的,征收补偿利益也是应归他,而常先生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所以对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款没有份。常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为承租人他母亲的遗产。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处并没有任何人的常住户口,因此常先生二哥不符合相关同住人的资格,其无权取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死亡,若已依法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未确定新的承租人,动迁补偿款应由常先生母亲继承人享有。所以应在本案中确认母亲承租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为遗产。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确认母亲承租的这套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属母亲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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