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分割同居期间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则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平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一方有证明其财产是个人的,则不能分割。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1、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2、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4、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如何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
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遵守如下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应注意的是,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而男女在同居期间生下了子女的话,此时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也是享有与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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