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男)与朱某(女)原系表兄妹关系,后双方于1989年4月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2008年6月,陈某某以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朱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抚养子女、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与朱某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近20年,且生育子女,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为事实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陈某某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之列,因此,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同居关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
一、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具备事实婚姻或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长久、持续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婚姻形式。而本案陈某某与朱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之列,并不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双方虽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近20年,但仍具备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无效婚姻是指已办理结婚登记尚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无效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而本案陈某某与朱某虽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故也不具备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
二、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
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本案中,陈某某与朱某正是在不符合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情况下,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此,其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
综上,由于陈某某与朱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具备事实婚姻或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因而,对陈某某与朱某之间这种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又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婚姻”关系,应根据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认定为同居关系。
非法同居财产怎么分割 新的《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
我和丈夫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丈夫所有,孩子由丈夫直接抚养,我不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由
一、民法典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怎么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之间如果是协商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同
案情焦点:结婚前,同居财产如何分割 2005年8月,宋-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
未婚同居即男女双方以非夫妻名义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种两性关系,该种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一般也不加以干涉! 2、
未婚同居关系解除后同居期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 需要认定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
离婚后还住在一起算是非法同居吗 同居权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权利,夫妻住在一起,是结婚后夫妻的同居权的表现之一。同居是指
案例:我和丈夫于2000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所有归丈夫所有,孩子由丈夫直接抚养,我不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由于种种
同居关系财产的处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针对这种现象,调查者们提出了以下建议: 1.对事实婚姻应采取相对承认主义,顺应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符合现代社会保护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