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4年2月,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村的欧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半年后,两人当年8月登记结婚,陈先生依当地风俗给了欧女士家彩礼。2015年元旦,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晚却因欧女士拒绝行房双方发生争吵。结婚刚3天,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欧女士以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起诉离婚。欧女士说,两人去年元旦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礼当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陈先生却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她坚决不肯,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婚后3天,她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两人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但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他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欧女士坚持离婚,要返还他2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欧女士与陈先生自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就产生了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两人离婚。陈先生为与欧女士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了彩礼,给陈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但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由欧女士返还陈先生彩礼1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法律解读】
夫妻同居权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同居一室而共同生活的权利。它以夫妻形式上同居一家为基础,包括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性生活。外国法多从义务角度反映婚姻家庭的这一内在要求。在夫权制度下,法律将同居作为妻子单方面对丈夫负有的义务来规定;近现代随着男女平等法律观念的确立,同居成为夫妻双方的法律义务。同居作为夫妻平等享有的权利,每一方都享有请求对方同居的权利,同时,每一方又都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婚姻是一种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基础的特殊人身关系,一方行使同居请求权时,另一方享有抗辩权。许多国家法律规定了同居的抗辩事由,当法定抗辩事由出现,一是因正常理由而暂时停止同居,如一方因工作、学习等造成两地分居或者因生理原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因法定的非客观事由而停止同居。婚姻作为特殊的人身关系,配偶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强制行为实现其同居权;法律也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同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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