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原告陈某和被告刘某在邵阳一家公司工作时相识,双方互有好感,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陈某和刘某在双方父母催促下,摆了喜宴,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了。2011年,两人生育了一名男孩。儿子出生后,刘某南下广东打工,因交友不慎染上了吸毒和赌博的恶习。陈某和刘某为此经常吵架,感情迅速降温,且刘某很少拿钱给陈某抚养孩子。
2013年8月,被告刘某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两人同意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小孩的抚养问题没有达成协议。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小孩归自己抚养,被告刘某按月支付小孩抚养费。
2016年湖南省手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孩子父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对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该案中,非婚生小孩近年来一直跟随原告陈某生活,且被告刘某有吸毒历史,为使小孩有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由原告陈某抚养为宜,被告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自判决生效之月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法律解读】
未婚同居的危害
一、给女方心理带来极大压力
婚前性行为的发生,有时是女方主动提出的,而更多的是男方要求女方迎合或抵御不了,但事前事后心理状态大不相同,它给女方造成的心理压力如恐惧、自卑、冲突等接踵而来。调查发现,有27.3%的人性交后怕怀孕,21.3%的很懊悔,21%的惧怕败坏名誉。在接受人流手术时,怕手术痛苦者48.4%,不敢告诉家长者17.3%,不在乎者13%,手术后怕产生后遗症的62.3%,怕失恋后不易再找对象的20.7%,无所谓者17%。
二、给女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在不想生育的前提下受孕,其补救措施就是人工流产。对婚前性行为者来讲,人流的不良后果有三:一是不能正常地恢复身体的健康状况。有的女青年为了不让别人知道,做完手术后不休息,立刻去上班、学习,严重影响了健康状况的恢复,甚至导致大出血;二是容易损伤生殖器官,出现意外事故。有的青年不敢去医院人流,找那些江湖医生,在极不科学的条件下施术,使生殖器受到很大损伤,有的甚至送了命,也有的遭到品质恶劣的江湖医生的凌辱,身心均受摧残;三是引起许多并发症。
医学研究和临床资料表明,人流对女性可造成:月经量少、闭经、性冷淡、不孕,再次妊娠易导致流产、子宫内膜异位症、生殖器官炎症、前置胎盘,胎盘粘连植入、子宫穿孔、产后大出血、甚至引起宫颈癌等。
三、使恋爱关系出现不利于女方的发展趋势
在未发生婚前性行为时,恋爱双方是相互平等、自由选择的关系,可发生之后情况则有所不同:一是双方吸引力比过去逐渐减弱。原以为两性关系很神秘,现在变得“不过如此”,过去的光彩、魅力显得不夺目,不充满力度了;二是女方再选择机会减少。原来男方十分迁就女方,自女方委身于他之后,便以为“她再也离不开我了”、“非我莫属了”,故对女方开始态度随便、任意支配。
反之,女方则因把贞节已交给他了,“已经是他的人了”,可又担心男方改变初衷,唯恐被抛弃,于是对男方一再迁就、容忍,即使发现他有较大缺点,可事已至此,只得将就成婚,贻误了终身大事。调查表明,性交后女方想报复男方的占10.7%,既悔恨又摆脱不掉男方的占21.3%,其缘概出于此;三是使男方对女方的猜疑开始萌生。恩*斯曾讲:“性爱是排他的”,女性如此,男性也不例外,男子总希望女友只信任自己,对自己开放,一旦与之发生关系,便又开始猜疑女方,“她对别人是否也这样?”若女方过去已谈过几个对象,这种疑心就会加重,或导致中止恋爱关系,或婚后生活不和谐。
四、使新婚蒙上阴云
新婚是人生最快乐的事件之一,但婚前有过性行为或新娘子已有孕在身,这样的新婚就会失去应有的欢乐,蒙上一层阴云。从新婚夫妇而言,双言已没有新鲜感,只不过走走形式;周围人也会有议论、看不起,以为“有伤风化”。虽然传统观念中有些东西比较苛刻,但要一下子扭转“国情”、对传统文化进行扬弃并非轻而易举。
五、给婚后生活造成诸多不愉快
婚前性行为往往是在提心吊胆、唯恐别人发现的“犯罪感”心理状态下进行的,缺乏良好的怀生活环境,双方不仅难以从中体验到性快感。反而留下了痛苦的性经验,容易造成夫妻某一方的性功能障碍,如性冷淡、阳萎等,导致夫妻性生活不易和谐。婚前性行为没有法律保证,女方因被抛弃而受哑巴吃黄连之苦,就会对男方怀恨在心。婚后将此苦诉诸丈夫,丈夫愤愤不平,就会找“负心汉”讨公平,造成纠纷、违法事故,甚至引火烧身,导致家庭不幸。
婚前性行为,目前正呈现着数量愈来愈多、年龄愈来愈小的发展趋势,它已成为世界性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之一。近十年来,据国内外大范围调查表明,社会对婚前性行为的认可程度,在国外也并非全都允许,比例在60-70%之间,国内虽有所松动,比例也仅达30.5%。
六、永远失去了新婚之夜的甜蜜
新婚之夜是迷人的。男女双方接受了亲友美好的祝福,其一切性行为不但合乎两个人感情发展的需要,遵循个人自然欲望,更被社会认可,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在那个时候把你和他的灵和肉结合在一起,这是新鲜的、神秘的、永远也值得回忆的。
可是,对于发生婚前性行为的双方来说,“新婚之夜”已经永远丧失了。“生活在一起”对他们来说已经没有任何新鲜感和神秘感了。婚姻对他们来说已经程式化,甚至成了可有可无的鸡肋。
而同居关系则为以后维护女方的正当权益埋下了祸根-----要知道,婚前同居可是你们自愿的,没人拿刀逼迫你,它也不会为社会认可,为法律所保护。如果你将来的正当利益受到了侵害,我们只能对你们报以同情,却无法帮助你们。
要知道,社会和法律认可并保护的是他的合法妻子。那些婚前性行为的男女偷偷摸摸,十分草率地撕去了男女之间的最后一层轻纱,但没有条件让你去仔细品尝爱的甜蜜。他们的性欲匆匆来又匆匆去,除了留给他们一些原始的刺激和沉重的负罪感以外,什么也没有留下。这一切怎么能和那朦胧的,温柔的,蒙着玫瑰色轻纱的新婚之夜相比呢?他们实在是把应该加倍珍惜的东西给浪费了。
七、会引起许多矛盾和纠纷
由于婚前性行为可能造成遗弃,未婚先孕,丢脸,怨恨,报复,暴露马脚,受到惩罚等许多后果,这常常会引起某些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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