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止一方隐蔽自己财产,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对到期、未到期的隐匿、转移给离婚争执中的当事人权益保护带来另一困难。若夫妻双方共同参与了某项经营或共同经手了某笔借款,对于债权的掌握能够一清二楚。可要是配偶并未参与到对方的经营中,或未直接经手生活中的某笔借款,对于债权的掌握则会非常困难。特别是,对方是公司的重要股东,或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公司的对外债权实际就是对方的应得红利,在夫妻离异时,故意不去结算到期债权,那么配偶的应得权益根本就无从保障。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对方经营的是“皮包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经营中。可有三项策略应对债权的隐匿、转移:
1.了解对方或对方经营的公司最近一两年的业务关系,与哪些公司有合作关系,向这些公司打听是否有未结款项;
2.了解对方最近一两年是否持有过哪些公司的现金或转账支票,一般来说与这些公司有业务关系,根据交易惯例,常常会有尾款未结清;
3.向对方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打听,在夫妻双方的关系未闹至公司时,财务人员对公司重要股东的配偶还是会非常尊重的。
打探到对方所在公司的债权还不够,因为从法律上来说,公司的债权与股东的股权是相对独立的。只能静待该公司的分红,或以此作为双方协商时的一个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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