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买下公婆的承租房,产权归谁?
沈先生与陈女士于2001年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沈先生父母自1995年起承租的公房里。2004年,沈先生父母单位鼓励职工购买已住公房的产权。沈先生、沈先生父母及陈女士商量由小两口出资买下该房产。同年10月,沈先生、陈女士向单位支付45万元买下该房产,并登记在沈先生一人名下。2005年,沈先生与陈女士感情破裂要离婚,但在房产分割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双方闹上法庭。
关于产权的问题,沈先生认为:房子是父母单位分配给自己父母的,承租人也是自己的父母,只是在后来购买产权的时候是自己和陈女士出资,该房应该是父母的,而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可以认定为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因此,该房应为自己的个人财产,陈女士无权分割,可以返还陈女士出资的22.5万元。
可是,陈女士却认为:该房虽然是沈先生父母承租的,但是当时买房时四人一起商量由自己和沈先生出资购买,这就表明沈先生父母放弃购买,这从亲情的角度也是可以理解的,在此情况下,自己和沈先生出资购买的该房产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沈先生一个人名下,也因购买时间在婚后而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对此,专业人士认为,沈先生与陈女士共同出资购买的这套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是基于沈先生父母在先的承租权而取得,所以对这份价值应先予扣除。经相关机构评估,该房现值52万元,其中40万元属于沈、陈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沈、陈二人各分得20万元。
离婚时房子咋分?可不是名字说了算
情况一
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还贷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对于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够证明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情况二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双方离婚时,房产证名字一方如果否认在购房时另一方的出资,且另一方不能证实自己的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情况下,另一方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也无法判决给另一方适当补偿。
情况三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不能因为婚后取得房产证就认定该房产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需要结合财产来源细分、婚前婚后两部分依法进行分割。
情况四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的产权人所有,贷款由其继续偿还,但取得房屋一方应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给予对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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