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雨和其妻李-妍2001年结婚,婚后二人经营一家服装店。2002年,因感情不和,夏-雨和李-妍准备分居,并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所得财产的归属,只是把两人共同经营服装所赚的钱一分为二,李-妍拿着这笔钱自己“另起炉灶”,自己租了一个门面开了一家服装店。夏-雨和李-妍分居后,双方少有来往。时间长了,谁也未提出离婚,用夏-雨的话说,双方连婚都“懒得去离了”。
2004年夏-雨经营服装生意亏损,面对债主紧逼,夏-雨想起了李-妍,希望她看在夫妻的分上帮他一把。但没想李-妍一口拒绝:“我和你已分居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各吃各的饭,各挣各的钱,你欠的债凭什么让我和你一起分担?”李-妍态度坚决,毫无回旋余地,夏-雨只好告上法庭,要求她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判决结果:
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尽管夫妻二人分居时间较长,但由于未办理离婚手续,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归属,也没有第三人知道夫妻有无约定,因此各自所得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丈夫所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最后,经法院调解,夏-雨承担60%的债务,李-妍承担40%的债务。双方偿还完这笔债务后,就立即办了离婚手续。(当事人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知识: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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