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限制离婚自由为条件的协议为什么无效-律界星

以限制离婚自由为条件的协议为什么无效

来源:律界星2022-03-167260人看过
导读: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刘某、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曾4次应仲某的要求,为仲某出具保证书或协议书,大体内容为: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如有违犯赔偿仲某30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仲某;或约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刘某、仲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曾4次应仲某的要求,为仲某出具保证书或协议书,大体内容为:保证与前妻断绝关系,不单独见面不接电话,如有违犯赔偿仲某30万元,所有财产及房产归仲某;或约定刘某如果背叛或提出分手就赔偿仲某60万元,或保证刘今后不再与前妻有任何来往,如有违反,双方资金全部归仲某所有,并附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仲某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刘某与仲某签订的协议书和刘某书写的保证书中约定的借款30万元和赔偿30万元或60万元,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借款或赔偿金,而是一方为防止对方离婚或与前妻来往而设定的要求对方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因该协议或保证书的内容以限制对方的离婚自由为目的,侵害了对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应认定为无效。仲某以此为依据主张赔偿3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仲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相关律师推荐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