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假离婚”逃避债务,行为合法吗?
不合法。
法院在实际处理对夫妻离婚债务过程中,一般也是让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对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而有些夫妻因为不愿偿还债务,逃避债务。他们假借离婚,通过协商或调解,打着“照顾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部分或全部让给对方和子女,而主动要求承担全部债务。这样夫妻双方一旦离婚,要承担债务的一方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因为他(她)根本就没有清偿能力。以及有的夫妻在离婚时,不申报债务,故意恶意地隐瞒债务等等行为,都应该认定为无效,因为它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禁止性规定,即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民事行为。离婚时对债务的非法处理行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离婚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行为,或者直接起诉离婚双方要求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河南省郑州市民李洲(化名)为逃避债务,与妻子调解离婚,将房产一套及全部家电慷慨给了妻子贺利(化名)。随后李洲迟迟不办房屋过户手续,遂被前妻告上法庭。李洲以当初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希望要回房产。9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一套归原告贺利所有。
李洲和贺利原是夫妻。2002年6月3日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协议书中除约定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外,还特别约定,原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一套房产,包括房产内的全部家电、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品全部归贺利所有;离婚时,李洲单方所欠债务,由其本人承担。协议还约定,以上协议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落款有李洲、贺利的亲笔署名。2004年4月22日,因李洲一直不给贺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发生争执,贺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李洲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条款,判令位于中原区汝河路的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被告李洲辩称,离婚时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躲避债务,才把全部财产给了原告贺利。既然原告要求把房产过户给她,其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共同分担。但被告为躲避债务而签定离婚协议未向法庭举证,且原告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审判结果】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02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协议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住房一套归原告所有,且注明属双方自愿,无任何纠纷,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评析】
按照《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假离婚逃避债务的并不会对债权人发生效率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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