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在一起上诉案件中,终审支持了刘女士的请求,认为丈夫尚不能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折成财产分割。本案对其他夫妻离婚时此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借鉴方法。
刘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同事,于197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个儿子。但婚后双方一直不和。2002年4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刘女士离婚,未获准许。2003年4月,张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刘女士表示如果判决离婚,则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 原来,张先生曾在2001年10月12日与其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合同载明张先生住房补贴款为15.12万元,用于家庭住房消费,补贴款按月计算,并于2001年1月起的15年内发放完毕。
此外,双方还约定:张先生使用住房补贴款必须将住房消费有关合同和付款凭证等交付单位,单位审核同意后根据张先生住房补贴台账储存余额予以拨付。但直到离婚,张先生也未实际领取过住房补贴款。
一审法院判决,张先生、刘女士离婚,并对双方的实有财产做了处分;同时让刘女士在张先生实际取得住房补贴款、住房公积金后再另行主张。对此,刘女士则表示,张先生未取得的那部分住房补贴款和住房公积金也应一并分割。于是,她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张先生、刘女士均同意就住房补贴款与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具体计算方式是:15.12万元系15年的住房补贴,分摊至每月为840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补贴是32个月,即得住房补贴款为26880元。同时根据离婚时的公积金结算单,张先生名下的公积金为9427元,各半分割。
法官点评
尚未提取的补贴为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审法官在庭后表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收入、福利分房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此期间所得或者应得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许有人会产生疑惑,若未购买、建造、修理房屋,公积金则无法支取,钱款无法实际到位,不能实际控制的公积金如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个问题,该法官则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动用公积金,这不是夫妻不能使用该公积金,本质上是他们将其暂时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以备将来需要时使用。因此,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然未实际取得,但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的情况与公积金相同,只是暂存于单位,待住房消费时再发放。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所得的和应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具体分割有两种方法
①对于双方都尚存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
②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
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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