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2005年7月,江先生的母亲李女士在京城南部某热销楼盘为儿子买了两套两居室房屋。因为资金所限,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江先生已有女朋友,准备半年内结婚。李女士担心自己辛苦半辈子攒下的几十万块钱刚给儿子买了房,其儿媳一进门就立即拥有两套房子,所以心里不大痛快。如果两人好好的生活一辈子,那没什么说的。就怕小两口中间离婚,那房子就得分给人家一半。
问:李女士儿媳在离婚时能否获得此房屋所有权?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李女士为其子支付的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属于婚前财产无疑,关键是按揭所贷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人认为结婚后双方工资、奖金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用贷款偿还的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实不然,大家在这里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即物权和债权关系。
在婚前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即江先生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按时办理产权过户的权益,开发商具有按时交房过户等义务。办理过户,发放产权证后,成为房屋产权所有人,此时为物权关系。购房时间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为准。所以即使产权证在婚后取得也不影响房屋归江先生一人所有的事实。
做按揭贷款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后不管何时,或实际上用谁的钱偿还,都属于对个人债务的清偿,并不改变之前已经确定的房屋归个人所有的性质。所以,即使用双方工资共同偿还贷款,其房屋所有权也只归江先生一人所有。
在离婚分配财产时,房屋属于江先生。用其妻子工资奖金等还贷的部分,江先生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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