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本来是个温馨的港湾,夫妻之间也是相亲相爱的一起生活。但是对于本案例中的原告王某来说,家庭、夫妻之间却不是这样的。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十几年的生活中,原告王某勤俭持家,为家庭付出大量心血,但被告经常因为自己工作不顺或家庭琐事等打骂原告,致使原告多次因伤前往医院就医。
其中最为严重的几次分别是:2003年4月27日,被告用脚将原告踢伤,原告因此在床上躺了4天之久;2005年8月6日,被告又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进行了长达5天的输液治疗;最令人发指的是,2006年11月22日,被告用电线将原告手脚捆住,用毛巾把原告嘴堵住,强行与之过夫妻生活,事后又带上橡皮手套往原告脸上抹硫酸,给原告造成身体与心灵的巨大创伤。
后经河南省洛阳市公安局进行伤情刑事技术鉴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致使原告面部损伤达到轻伤程度。鉴于上述情况,被告屡教不改,且这种长期伤害行为还给一双儿女幼小的心灵蒙上阴影,原告于2007年3月16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是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家暴离婚案,原告王某长期遭受被告李某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最为严重的一次竟发展到李某用硫酸在原告王某脸上涂抹,使其毁容的程度。身体的创伤可以通过医疗手段恢复,但心灵的创伤或许需要用一生的时间才能修复。
另外,被告李某对王某的家暴中存在性暴力,也是一个长久以来隐含在家庭暴力背后而很少有人提出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所持有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据较为充足,因此对于探索家庭暴力的认定以及对损害赔偿制度的考量较为有益。
原告王某虽然身心皆伤,但她作为一个母亲,考虑的不光是自己,还有孩子以后的健康成长,经过慎重考虑,放弃了对被告李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也希望李某能从此事中接受教训,反省自己。最后经中心研究决定,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
在本案尚未明确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前,中心律师听说原告遭遇后,非常同情,本着职业道德以及个人良心一直在为王某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能够行使的权利,并帮助其起草了民事起诉书。接到中心的指派后,中心律师更是义不容辞的亲自赴当事人所在地洛阳,会见了王某就相关细节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
此案开庭后,原告律师在法庭分别出具了被告李某殴打原告王某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2006年11月22日用硫酸致王某面部损伤的照片、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和洛阳市公安局作出的鉴定书等四组证据,均系证明被告李某对原告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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