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丈夫朱华与妻子钟芳(均为化名)结婚10年,随着经济收入的提高,朱华便想与妻子离婚,但又因心中有愧而不想自己提出,为迫使钟芳先提出离婚,造成自己也是迫于无奈的假象,朱华一方面故意对她不理不睬,另一方面限制钟芳的生活范围。再则无端挑剔,委过于人。
丈夫长期的冷漠、疏远,以及在家庭生活中对自己表现出的怨恨和敌意,使钟芳对婚姻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好诉请离婚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华虽没有对钟芳实施肉体伤害,但其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且已实际造成钟芳精神痛苦,构成家庭暴力。遂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判决朱华赔偿钟芳精神赔偿金2万元。
评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除身体虐待外,还包括言语虐待、心理虐待等“精神”方面的虐待。换句话说,就是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使对方“精神”受到“一定伤害”的“冷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朱华与钟芳之间就属于夫妻间的“家庭冷暴力”。
这种“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虽没有拳脚相加,但对对方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表现为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
对于“家庭冷暴力”,如果并不想离婚,主要有两种解决方法:感情基础牢固、仅因误会而产生隔膜的,可以加强沟通、交流、关爱、理解,用心经营和提高婚姻质量;一方有严重过错的,另一方如果能谅解,更应在加强沟通、交流的基础上在家庭生活中表现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但对于矛盾无法调和一方想诉请离婚的,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尚无制裁“家庭冷暴力”的明确法律规定,也就只能依赖道德来调整。当道德无能无力,即使离婚,也因法律维权上的空白而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
其实不然,对“家庭冷暴力”,法律同样要实施者“买单”。尽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没有说明是否包括“家庭冷暴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应属“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笔者认为,两篇文章对防治家庭暴力的法理原则理解有误,导致在规范的讨论上出现了偏差。 首先第一个问题:警察应当在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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