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律界星

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来源:律界星2022-03-198610人看过
导读:案情总结: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柳XX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男子借债二百万无力偿还 2014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

案情总结: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柳XX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男子借债二百万无力偿还

2014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吴XX与张XX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XX向吴XX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期限为8个月,月利率为2.6%。双方合同约定张XX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200万元。如果张XX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吴XX不仅有权要求张XX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张XX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海南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吴XX以转账的方式向张XX支付了200万元借款,张也在当日向吴XX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该借款。

合同签订后,吴XX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张XX、商×公司都没有偿还吴XX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吴XX向法院提起诉讼。

妻子能否以分居为由拒担责

法院认为,柳XX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见证,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张XX向吴XX的借款是在张XX与柳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柳XX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明确约定为张XX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证明柳XX在与张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XX没有对家庭尽义务,更没有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柳XX本人所签,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柳XX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近日,二审法院驳回柳XX的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上面的介绍,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妻子不承担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界星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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