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1、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具备的条件
(1)从遗赠方来说,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一定的能够供其处分、赠与的财产,扶养人则应有扶养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指经济上的,兼顾考虑对遗赠人日常生活照料的能力,当然这些条件的要求是相对的,最终是以双方互相满意为准。
(2)另外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
二、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1、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2、它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三、关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四、关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其他问题
1、签订协议后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扶养义务,遗赠人是否可以取消或修改其遗赠的承诺
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扶养人扶养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故为遗赠。因此这一赠与是一种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先期实现为因的赠与。那么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议定的扶养义务,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2、如果扶养人事先完全履行了扶养义务,他的权利的享有法律上有无具体的保障条款?
这种保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遗赠扶养的权利义务是以协议的形式订立的,那么遗赠人如果要改动遗赠条款,依法必须征得协议的另一方扶养人的同意,或者是有充分的事实能够证明扶养人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虽然赠与是在死后才发生,但遗赠人却不能象立遗嘱人随意可以改变自己遗嘱内容那样随意改变自己的遗赠条款。第二点保障则是《民法典》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享有遗留的财产。
3、那么会不会在执行遗赠条款时又发生协议无效的状况?
协议的真实、合法确实是遗赠条款真正能够落实的基础保障,象有的人将别人的资产,或夫妻的共同财产都当做自己的财产进行了遗赠处理,这自然会影响协议的效力,那么申办公证,目的就是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就将其真实性、合法性依法确认,有什么问题办公证时就会得到依法规范,这对维护双方的权益都是一个切实的法律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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